临汾市岩溶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泉域保护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范围,组织勘查定界,设立保护标志、提示标识,并建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提示标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