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本市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本市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