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积极宣传家庭教育,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家庭教育的氛围。

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