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

本市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