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