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代表。主席团名单草案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在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本民族代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