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出会议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审议拟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