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公园设施、场地和城镇公共绿地,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城镇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砍伐和挖掘移植。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