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七点之间从事建筑施工、装修等作业,抢修、抢险的作业除外;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产生大音量的音响设备;
(三)歌舞厅、酒吧、茶楼、网吧等娱乐场所,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七点的边界音量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