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