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支付损害市政设施的清除、修复一切费用,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