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