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凡需在桥梁管理范围内设置广告的,应当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押金和占用费,方可设置。凡需在桥梁管理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停车点和非机动车保管点的,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