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车辆过桥应按照桥梁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限载、限速规定行驶。超载车辆确需通过桥梁时,应当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通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