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两侧的水塘蓄水位应低于路面中心线以下五十厘米。水塘水不得外溢淹浸城市道路,因雨水满盈,水塘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无条件排水,确保城市道路不被淹浸损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