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道路两侧的水塘蓄水位应低于路面中心线以下五十厘米。水塘水不得外溢淹浸城市道路,因雨水满盈,水塘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无条件排水,确保城市道路不被淹浸损害。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