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需要通过城市道路的,应事先报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通过。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