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红色文化遗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红色文化遗存向社会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