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党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应当统筹研究力量,组织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推进红色文化遗存的收集、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发掘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和思想内涵,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有关的学习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