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