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