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