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据本条例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