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设置保护区警示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开展保护区日常巡查和检查或者未建立巡查、检查记录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