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各自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反恐、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