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干扰城市轨道交通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二)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三)损坏电缆、车辆、机电、自动售检票等设备,或者干扰通信信号、供电、防护监视等系统;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伪造、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