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