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备报警、灭火、逃生、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