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渠道,接受投诉,并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