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规划布局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