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文明乘车。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有效乘车信息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变造证件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相应票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