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无法及时恢复运营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或者换乘,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