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运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培训、考核、审查、测试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