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建立巡查、检查记录,并有权进入保护区作业现场进行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消除妨害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