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建立巡查、检查记录,并有权进入保护区作业现场进行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消除妨害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