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市政、交通、环卫、园林、水务、国防、人防等必要工程;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三)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加固、维修、拆除工程。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