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警示标志的维护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