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警示标志的维护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