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区用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保护区分为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风冷机组、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所、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洪道)桥梁或者隧道外边线外侧上、下游各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本条前款规定和线路建成、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具体范围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划定、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