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方可开展正式运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