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毗邻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因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查勘、鉴定或者监测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