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毗邻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因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查勘、鉴定或者监测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