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改正的,处被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二万元。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