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