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