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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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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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