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