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园、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料,放置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