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和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