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迁移。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