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有效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一)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二)全体业主筹集;(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