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