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六)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社区治理、社会治安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