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